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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02482437/2025-00390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文号: 浙土审〔2025〕58号 公开日期: 2025-04-25
发布单位: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: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

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、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
发布日期: 2025-04-25 11:57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衢州市人民政府:

你市《关于恳请转报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》(衢政〔2024〕61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同意将常山县、江山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.8555公顷(其中耕地0.0778公顷)、未利用地0.03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;将国有未利用地0.1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,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2.5929公顷。

二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(共计核减0.5017公顷,其中拦河坝用地0.0156公顷、发电厂用地0.0618公顷、道路工程用地0.3408公顷、水库气象专用站用地0.0835公顷),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,节约集约用地。

三、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。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,补充数量相等、质量相当的耕地,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。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。

四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。

五、本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,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,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。

浙江省人民政府

2025年3月29日

附件:浙土审[2025]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、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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