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民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市场监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《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〔2024〕19号)精神,根据有关要求,浙江省民政厅起草了《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,请于2024年9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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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民政厅
2024年9月18日